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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知识
在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博生公司为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拖把神器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联悦公司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上的销售链接。
联悦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博生公司表示将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11月5日,联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并提出由于“双十一”临近,情况紧急,请求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收到申请后,当晚立即联系各方当事人,电子送达相关材料,并于次日一早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合议庭对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提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的主体资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制止知识产权侵权措施的合理性、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担保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审查。
最终,在收到行为保全申请后的26小时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互联网远程当庭裁定:一、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二、冻结联悦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期限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三、自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如联悦公司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不得提取。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