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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知识
本文作者:王玉臣
排版编辑:韩永强
2月10日,河南柘城县高新区实验学校七年级,3名学生教室内围殴一名同学,其中一学生打人后猝死。12日,猝死孩子家长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称“还我孩子命来”。
打人者猝死,父母还要人命血还!抛开法律不谈,从常理和道德来看,恐怕也说不过去。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在教室里(注意是在上课的教室里),包括猝死者在内的3名学生,把一个矮个同学围在门背后的角落里“拷问”,随后揪住头发、摁住脑袋群起围殴(三打一,主动攻击)。
被打者反击,但寡不敌众被打倒在地,其随后站起与3人理论(是理论,而不是动手)。这时,先动手打人的刘同学却突然身子一软、步履踉跄的退了几步后倒在地上。
由监控视频可见,刘同学并非是被踹倒,倒地前与他人没有挨在一起(说明不存在被打者或其他共同打人者的误伤)。
1.从视频可以看出,这不是反杀,更不是龙哥案的翻版。
刘同学的死亡并非被打者所导致,甚至都不需要用正当防卫去抗辩。
2.从主体来看,动手的人,包括刘同学在内,都是七年级学生。这个年纪恐怕也就十二三岁左右,不论什么原因,在教室里公然打人,肯定是不对的。
3.被打的孩子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
刑事上既没有犯罪事实,年龄也达不到。民事上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哪怕从公平角度分析,让承担民事责任上也很难站得住脚。
4.学校恐怕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毕竟事情发生在教室里。而在教室里,学校具有管理责任。
5.整体来看,这个死亡事件的发生很可能是意外事件,而刘同学的家人恐怕要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至于所谓的人命血偿,没有任何道理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