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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知识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许韬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读者点击量,最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
为扩大规模,许韬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聘用王娜等编辑、技术人员10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他人畅销小说等文字作品共502万余份,其中仅侵犯掌阅公司享有独家著作权的作品即达1616份。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洛米等广告联盟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即达700万余元,吸收会员32万余名,网络总点击量17.896亿次,其中仅小小书屋小说网侵权掌阅公司独家著作权小说《帝少的独宠娇妻》,点击量即达779498次。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告人是否构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展开辩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权利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已放弃权利,该部分涉案作品不应当计算在侵权作品数额之中。其次,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700万余元也不准确,没有扣除相应的经营成本。
公诉机关认为,部分著作权人放弃参与侦查的权利,不代表其放弃了相应的著作权,被告人删除的侵权作品也不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通过获取广告费及会员制收费方式非法获取利润,网站点击量与浏览量恰恰是被告人与广告商结算广告费的主要依据,故应以点击量和会员数量确定被告人犯罪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韬、王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字作品,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犯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