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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0-07-21 08:44:11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与桶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视图未相互对应,导致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不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第三人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就原告潘某拥有的专利号为201730062307.9、名称为“桶”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起无效请求。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潘某对被诉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法院认为】
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名称为桶,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
从主视图看,桶的整体为圆柱体,桶身下部为细长桶口,桶身距离顶部1/3处为凹环,下部包含数条纵向弯曲的凹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