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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的下限,提请审议数据安全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3-03-16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6月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161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完善了有关产权激励、专利开放许可、专利保护和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等。


草案二审稿拟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下限。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实践中相当比例的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十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对当事人责任过重,建议下调或取消有的提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没有规定下限,建议衔接。草案二审稿拟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十万元的规定。
 
据悉,中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20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于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由于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草案二审稿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在有关产权激励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在专利开放许可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
 
对于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情况,草案二审稿指出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落实有关经贸协议,涉及在专利法中对专利保护期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问题作出规定。

 

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议案。草案规定了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等。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作了草案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修正案草案加强了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不但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同时,还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修正案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还修改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的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整理自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