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江苏省法院联合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实施十周年之际,向社会各界通报“三合一”改革实施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效,旨在进一步推动“三合一”改革向纵深发展,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强支撑。 会上,江苏省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引》),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规范江苏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尺度提供了参考依据。 一、起草背景
《量刑指引》历经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先行试点,逐步完善而成。早在2017年初,江苏省法院组织对全省法院2014-2016年审结的600余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全面评查,在结合江苏省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实际,掌握近年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基层及中级法院意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起草而成。初稿完成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开展试点。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又分别征求各级相关刑事审判部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意见,对《量刑指引》作了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量刑指引》分为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个罪的量刑及附则五个部分,专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型原则、方法、情节及其相应幅度等作了详细、具体的指引,对缓刑适用条件,罚金刑适用标准亦作了详尽规定,其体系完整,内容全面、操作性强。 《量刑指引》贯彻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规定为了突出打击重点,更好地保障民生,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特殊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对于有组织、链条式、产业化、反复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从严打击;针对前述犯罪,被告人未自愿认罪认罚、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在个案量刑时,除考虑累犯、再犯情节,对于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被告人,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的性质、次数、时间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形,可以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量刑指引》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定了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可减少相应比例的基准刑;对于罪行较轻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对于罪行较重,以及累犯、再犯或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规定了对刚达到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较轻,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自首或立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的,可适用单处罚金刑。 《量刑指引》规定了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以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对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时也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量刑指引》历经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先行试点,逐步完善而成。早在2017年初,江苏省法院组织对全省法院2014-2016年审结的600余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全面评查,在结合江苏省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实际,掌握近年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基层及中级法院意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起草而成。初稿完成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开展试点。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又分别征求各级相关刑事审判部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意见,对《量刑指引》作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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