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深圳市某诺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图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2019)粤0305民初3944号,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案情介绍
由于此案涉及第6572580号“脑力锦标赛”商标,因此需要对此前的行政判决做简要介绍: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京行终3411号行政判决,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脑力锦标赛’为文字商标,根据查明的事实,世界脑力锦标赛系一项脑力运动赛事,诉争商标标志为赛事活动名称的核心部分,若使用在‘教育、培训、教学、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表演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函授课程、教育信息’服务上,难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应予以注册”,即法院认定深圳市某诺科技有限公司的第6572580号“脑力锦标赛”商标无效。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上海某图投资管理咨询公司运营管理的“世界脑力锦标赛”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北京高院判决:深圳某诺科技有限公司的“脑力锦标赛”商标无效!》一文,文章称“自即日起,以上所谓声称‘脑力锦标赛’为其注册商标的皆为无效、违法宣传资料!”并附上原告深圳市某诺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宣传资料、图片。
原告认为
被告对行政判决书裁剪引用,断章取义,在文章中进行了虚假或误导性的描述,损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在《中国教育报》公开道歉;2.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被告发布涉案文章构成商业诋毁,但没有指出文章哪些内容构成诋毁。原告发布的涉案文章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不构成诋毁。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都从业于教育培训,二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被告运营管理的“世界脑力锦标赛”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北京高院判决:深圳某诺科技有限公司的“脑力锦标赛”商标无效!》一文,具体内容提到“‘脑力锦标赛’为其注册商标的皆为无效、违法宣传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表述会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使消费者误以为除了第6572580号“脑力锦标赛”商标无效外,原告所有脑力锦标赛商标均无效,这种误导性信息会给原告带来负面评价,也必然会影响原告的商誉,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原告的诋毁。其次,根据销售影响的范围应与受影响的范围相一致,对原告在《中国教育报》公开道歉的诉求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没有举证遭受的损失金额或被告获利的金额,法院综合原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持续的时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20000元。
休庭评议后,法院当庭宣判:1.上海某图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立即停止对深圳市某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删除侵权文章;2.上海某图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在运营管理的“世界脑力锦标赛”微信公众号发布澄清声明,并保留七日;3.上海某图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十日内赔偿深圳市翰诺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4.驳回深圳市某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速评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社会固然对言论自由需要极大的包容,但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没有边界,本案中同业竞争者对部分事实裁剪扩大宣传,已构成误导相关公众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的商业诋毁行为,显然已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伴随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业诋毁行为不仅对其他经营者商誉造成损害,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亟需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本案也提示经营者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任何主体发布信息要尽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以偏概全、以误导方式对同业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日,经营者只有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产品以及服务质量,才可能在商业洪流中站稳脚跟。
观看庭审直播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相关阅读:
有关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问题辨析
自媒体平台商业诋毁纠纷的司法认定